“病毒”:导致刑事犯罪? 有些共享软件开发商也开始对DM的推广模式也存在着质疑。一家大型的共享媒体播放软件市场部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绑定了DuDu的下载加速器,如果其中隐藏着DM软件,并如DM主页所言统计用户信息并有针对性的向用户投放广告,这种做法应该会对共享媒体的信任度有不好的影响,他们并不赞同这样的做法。他们会详细咨询此事,如果真的绑定了DM程序,将会考虑终止与DuDu合作协议。 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定义,间谍软件有许多种类型:从能够获取密码、信用卡号及其它敏感数据的按键记录程序,到相对无害的弹出式广告程序无所不包。不难看出,千橡的DM很显然的属于间谍软件的行列。 而随后记者向权威信息安全专家咨询时,专家指出,该程序即使不是“病毒”,也至少是一个带有明显入侵性的木马程序。律师认为,一种程序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收集用户信息,最基本的角度看,已经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使公民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6月3日,本报的“中国CSO俱乐部大会”上,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主任张建博士讲了一个例子:国内有人通过木马程序控制了6万台电脑,构成“刑事犯罪”,已经被捕,唐山公安局正在处理此事。 当问及DM程序性质,张健博士认为,DM是否属于“病毒”,需要正式的“鉴定程序”。但是从其行为表征看来,其有可能了触犯我国刑法第285、第286条。1997年的新刑法286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DM至少涉嫌“修改、增加、修改”这三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1号令《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信息安全人士指出,DM后台运行并监控用户访问网站关键字以匹配相关广告的做法,已经具有“病毒”的实质。律师认为,从表象看,这有可能是在打了法律的“擦边球”,非常危险。
编辑: 作者: 时间:2006-7-15 10:30:47 来自: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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