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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集团化、产业化的趋势极大提高了网络“盗窃”行为的效率。深圳公安局人士说:“根据我们的调查,海城的那个犯罪团伙每天可以盗取20万到30万个QQ号,按照这个速度,一年之内就可以把腾讯公司所有活跃的QQ号码偷一个遍。”
此类犯罪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挑战。深圳市检察院人士说,最大的困难是人们对这类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部分人为了牟利而在互联网上实施“盗窃”,但有些人纯粹是为了展示自己的技术能力。
南山区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说,网络犯罪颠覆了司法机关传统的办案模式。在海城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找到Q币被盗的受害者,“他们遍布除西藏之外的所有地区”。
刑法的定罪难题
负责侦办网络案件的深圳公安局网警支队一位官员告诉本报记者,尽管该单位每天收到10宗左右关于虚拟财产失窃的举报,但是“基本没有立案”。他表示,此类案件很难用侵财(侵犯财产权)类的法律条文去规范,“盗窃罪?诈骗罪?我们很难认定”。
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苏敏华的了解,在面对侵犯虚拟财产案件时,司法机关内部经常会就“罪与非罪”问题发生激烈争执。即使在确定有罪的情况下,以什么罪名定罪也有“六种”不同的意见,包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等。
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不同形式的虚拟财产案件,也采取了迥异的认定标准。
2004年,颜某以不正当的手段,从网易的网络游戏“大话西游”的众多玩家手上盗取了多个游戏账号以及“神兽剑精灵”、“斩妖剑”等装备,在出售给其他玩家后获利4000元。2005年12月,广州天河区法院判决颜某犯“盗窃罪”,认为虚拟装备是权利人交付了费用获得许可使用的游戏软件和虚拟人物的权利后,再付出创造性劳动获取的虚拟物品。因此,案件涉及的虚拟装备具有现实的财产属性。
同年12月,深圳也发生一起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曾某与杨某合谋"窃取"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非法获利7万多元。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起诉曾、杨二人。这是我国第一宗因涉嫌盗窃QQ号码被提起公诉的案件,因此备受瞩目。
南山区法院审理后却认为,用户申请QQ号码时通常是免费的,在案件中也没有证据证实QQ号码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价值,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法院最终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做出判决。
南山区检察院的一位人士说,检察院与法院在认识上最根本的区别是,QQ号码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属性。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编辑: 作者: 时间:2007-3-21 10:00:13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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